挖掘機主拖欠按揭貸款,拆掉GPS定位器被判刑
湖北人孫某,十多年前貸款購買了一臺挖掘機。因為未按期限還款,擔保人合肥中建公司將他告上法庭。然而孫某為了逃避還款甚至拆掉挖掘機上的GPS,在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情況下,被公訴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罪提起公訴。9月17日,孫某被肥西縣法院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
2007年7月12日,孫某從合肥中建公司湖北恩施分公司購買一臺挖掘機,總價47.8萬元。孫首付9.56萬元,余下38.24萬元由中建公司為其擔保向湖北省光大銀行按揭?芍钡桨唇移谙薜狡趯O某始終未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作為擔保人的中建公司為其墊付貸款37萬余元。隨后中建公司將其與孫某間的擔保追償權糾紛訴至肥西縣法院。2010年11月16日,肥西縣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孫某向合肥中建公司清償貸款37.17萬元及違約金5萬余元?墒,判決生效后,孫某仍然不還錢。肥西縣法院執行局在執行此案過程中發現,孫某根本就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孫某于2007年購買挖掘機以來,采取了多種方法逃避履行還款義務。在2008年時,孫某為了不讓合肥中建公司找到他,甚至指使該挖掘機駕駛員將挖掘機上的GPS定位裝置拆除,以逃避歸還按揭款義務。至案發時孫一直未將GPS定位裝置復原。
2012年1月8日,肥西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發出執行通知書后,孫仍然是采取多種方法藏匿、轉移財產,致判決無法執行。同年5月至10月間,孫先后承接湖北省恩施聚成置業公司勞務工程、重慶市路橋公司勞務工程,其銀行賬戶因此獲得200余萬元的進賬。然而孫某卻并沒有想要還款的意愿,而是將所有款項轉移用于他處,對法院的執行通知置若罔聞。
當年11月,孫某在法院多次要其償還所欠款項時,寫下一份內容為“我保證在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本金、違約金、訴訟費、執行費、利息總計53萬元,否則所有民事、刑事責任由我承擔”的保證書。然而即便是寫了保證書,孫某卻依然是陽奉陰違,遲遲不實際履行。甚至在肥西縣法院執行員趕赴孫某所在地的湖北利川市對孫執行該案時,孫某明明就在利川卻謊稱在六盤水做工程,還是拒不履行執行義務。同年12月,肥西縣法院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今年5月21日,孫某在其原籍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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